为了增强协会对仲裁在经济建设和没有发展中积极作用的知识了解、审议好《实施方案》在行业内推行本开展好仲裁工作,出席第九次产业链秘书长联席会议的秘书长与协会代表们,专门听取了上海仲裁委员会乔宪志主任作的“仲裁的作用与发展趋势”精彩的专题讲座。产业链相关协会的与会代表审议通过了《实施方案》。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仲裁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按上海仲裁委员会规程运行。参与的相关协会对外设立‘上海仲裁委员会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XXXX协会办事处’、设置办事员,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有关规程,承接社会上和行业内的汽车消费争议的投诉仲裁案,各协会推荐本行业的权威专家担任‘仲裁员’、推荐协会有关秘书长等人士,参加仲裁中心的具体仲裁的领导管理工作。目前各协会正在按《实施方案》要求酝酿推荐和筹备工作。希望从事汽车制造业和销售服务业的企业单位关心和积极参与,为自己和将来在经营贸易服务领域发生纠纷争议,打好通过仲裁机制解决纠纷案件的基础。
附:有关仲裁方面知识集锦
•什么是‘仲裁’?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双方通过约定,将可能出现的或者已经存在的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解决纠纷方式。
‘仲裁条款’的约定是纠纷被仲裁机构受理的必要前提[即有约在先(‘合同’条款中首选‘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当发生纠纷时就选择‘仲裁’]。
法律规定‘仲裁’具有约束力。即选择了‘仲裁’则法院不再受理‘仲裁’案件;‘仲裁’结果得到法律保护。
•上海仲裁委员会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服务方针,坚持公正、快捷、热忱的服务理念,加强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承接国内外经济纠纷仲裁案件,为中国的公民的法人和外国的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在国内外同行中获得良好的信誉。
•仲裁在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中,具有与诉讼更优越更鲜明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性。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共同决定采取何种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
(2)充分显示仲裁的民间性。上海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仲裁员都由社会上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经济、法律专家担任。他们具备专业知识、了解行业情况,熟悉相关法律,且有较深的资历,能准确地判断争议的是非和责任所在,能公平合理、妥善及时地解决纠纷;
(3)充分强调仲裁的私秘性。按仲裁法规定,案件仲裁执行不公开受理的原则,不披露仲裁案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4)充分注意仲裁的时限性。通常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之内都能妥善办结案件,从而可以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它仲裁的案件,包括了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买卖合同争议案件,以及股权转让、产权交易、企业兼并、金融票据、各类借贷、房地产包销、国债托管等一大批新类型的合同争议案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受理案件既无争议标的额的限制,也没有地域限制,可以受理小案,也可以受理大案。可以受理发生在上海的案件,也可以受理发生在外省市、甚至世界各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