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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执行《上海市汽销行业销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要求
发布时间:2007-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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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执行
《上海市汽销行业销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要求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针对行业内汽车营销员中存在的不道德行为,有损于行业与企业的形象,于2005年制定了《上海市汽销行业销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在上海汽销行业内实施。根据《规范》第三条第四款“本规范实施后,要对行业内汽销人员进行培训发证,创造条件建立个人档案和人才交流数据库”的要求,协会秘书处于2005年底向各汽销企业发出了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并组织人员,举办培训班。到目前为止,已举办了8期,共计250名汽销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了证书。为在行业内推行职业道德教育,打下了基础。但是与整个行业汽销人员总数相比,其进展太缓慢。为了确保三年内对汽销人员进行一轮职业道德培训,特此提出了以下五点意见:
   1、凡是从事汽车销售的在职人员都要参加培训持证上岗,企业新招的汽销员工要先培训后上岗。
   2、经过培训的汽销人员要签订职业道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另定)。协会通过培训,对培训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汇集到人才交流数据库,为企业人才流动提供依据参考,促进行业内人才流动的规范操作。
   3、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汽销人员及服务人员,有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后报协会备案记录个人档案内。
   4、协会每年初对持证人员进行验证。对于多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汽销人员,在协会的有关宣传平台进行内部通报;对严重违反者,将收回证书或宣布作废,并建议其他企业在二年内不得安置其从事汽车销售工作。
   5、对积极参加协会统一对“上海市汽销行业销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培训的会员企业,今后凡是向有关单位荣誉推荐或参加评比工作时都是必备条件。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