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中机函[2009]49号 )
关于清理公告内国II轻型柴油车和
不带OBD第一类国III汽油车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
国III排放标准已于2008年全面实施,考虑到标准实施的难度和销售库存等实际问题,环保有关部门对N1类轻型柴油车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给予了1年的过渡期(上海、南京、杭州、深圳等地区除外),要求2009年7月1日后不得生产和销售国II标准N1类轻型柴油车产品。
GB18352.3-2005标准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第一类国III汽油车(6座及以下、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千克的M1类汽油车)必须装备OBD系统,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该类车辆都应装备OBD系统。
根据以上规定,中机中心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近期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型进行清理,并报请主管部门从2009年7月1日起撤销有关产品公告。请有关企业提前做好库存车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