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称,通过后的车船税法拟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港澳台车船不征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此外,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亦不征收车船税。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另外,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欠缴税款收滞纳金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同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税款计算方法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提交意见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信函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