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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读"汽车三包"争议条款
发布时间:2013-10-11 14:25:32

    据《劳动报》报道,备受关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本市首次针对新规中车辆瑕疵等部分疑难争议条款,举行了专题培训会。

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表示,根据规定中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 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等。

对于上述“免责”条款,王琰对其中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如:第一种情形中,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仅对存在瑕疵的部分商家可以 免除三包责任,而非整车。而第三、第四、第五条中,相应的“免责”也非一概而论,还要看某种活动与车辆故障的因果关系。王琰举例,若车主为追求车辆动力性 能改动了发动机,造成发动机系统出现故障,这种情形下商家可免除三包责任。但若是改动了发动机后,车辆轮毂出现质量问题,由于改装与故障无直接因果关系, 商家则不能免责。

专家还表示,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作为二手车出售或者转让,该车仍然适用于三包规定相关要求,三包凭证应当随车移交给新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