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依据实施细则的计分方法,国家将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两项评分均实行百分制。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实施细则的总则规定,考核结果将被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结果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根据实施细则,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将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指标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两项指标考核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均计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