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邦信息
9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公布。根据《意见稿》,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审核部门将由经贸管理部门变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业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条例中“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同时,《意见稿》弱化了现行条例中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企业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另外,根据《意见稿》,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不再需要强制回炉,而是可以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也可以出售,但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意见稿》同时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意见稿》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