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一锤定音
最近几年,相关从业者和一些利益集团,以低速电动车符合市场需求为由,四处游说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上路、安全性极差的低速电动车合法化,并大造革命舆论。
这些游说似乎取得了一些进展。有关部委给国务院打报告要求对低速电动车企业“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国家标准委员会也启动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修订计划。目前全国有十几个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允许低速电动车违法上路。
对于一些地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做法,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全国人大是坚决反对的。
上周,相关部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低速电动车存在的问题,鲜明地表明了态度,为低速电动车合法化泼了一盆冷水。
即使按照新标准升级的微型电动汽车,也绝不是技术落后、安全性差的低速电动车。
毫不夸张地说,相关部门的表态和举措,对于鼓吹低速电动车合法化的人们,狠狠地给了一记响亮的耳光,也标志着让低速电动车合法化的春秋大梦彻底破碎。
低速电动车是非法产品
多年来,在地方保护主义支持和怂恿下,本来只能在特定场所使用的观光车、沙滩车和高尔夫车,竟然堂而皇之以所谓老年代步车、残疾人助力车的名义大兴其道,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里。
这些以老年代步车、残疾人助力车为名的低速电动车,实际上就是披着轿车外壳的电瓶车。产品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测,不符合国家关于汽车的基本标准,属于违法产品。让违法产品合法化,是对法律法规的亵渎,也是对消费者生命的漠视。
低速电动车越少越好
按照苗圩的说法,新标准必须符合机动车的各项标准,首先是安全标准,必须上牌照才能上路。驾驶人必须取得国家正式驾驶执照才能驾驶。这种新标准下的电动车,根本不是市场现售的低速电动车能做到的。
公安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低速电动车的态度比工信部严厉的多。出席专题询问的公安部副部长李伟表示,从公共安全的角度讲,低速电动车最好是越少越好。当前我们国家一些大城市的路面已经非常拥堵,如果再允许这种车进来,恐怕给城市交通带来新的问题。
李伟指出,低速电动车的安全隐患非常大,平时在路上看到交通事故,有很多都是低速电动车造成的,驾驶这种车上路的人,大多是一些没有驾驶经验的老人,后面坐着孩子,一老一小,非常可怕。所以我们建议,在这个问题政策的出台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非法产品必须予以取缔
目前全国低速电动车的保有量有几百万辆,每年产量有几十万辆,还有一些地方正在扩大低速电动车产能。
有人说,这么大的产销量,说明有市场需求。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不能取缔低速电动车。
试问,全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何止几十万家,对这些生产非法产品的企业,难道就因为有市场,而不去取缔吗?
2010年,以内燃机为动力的低速电动车,在残疾人专用车名头的掩护下发展。随后使用铅酸蓄电池为动力的电动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逐步占据市场。在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下, 2012年之后,山东省低速电动车上升至产业规模,并向河北、河南、江苏、福建等等省市疯狂扩张。一些地方政府居然把低速电动车定为本地的支柱产业,并制定地方法规允许上牌上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
低速电动车之所以卖的这么便宜,主要用的是最差的材料和技术。如果低速电动车具有燃油轿车相当的安全性能,不可能卖的这么便宜。现在市场销售的低速电动车,没有一款能达到国家《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标准,都属于非法淘汰产品。最近几年,一些发展迅速的低速电动车厂家获得了丰厚利润,并与一些媒体和学者联合起来“叫板”中央政府,希望漂白身份,获得与合法机动车相同的地位。
但是,此次公安部的回复,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态,重创了这一企图。
公安部对山东省交通警察总队的《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试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彻底否决了山东省德州市低速电动车合法试运行的企图。
并明确表示“对非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问题突出的省份,将提请国务院约谈督办。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产品、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迅速整改源头安全隐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现有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几乎都面临着停止生产、销售、和关门大吉的严重后果。
要解决低速电动车乱象,首先要打破地方保护。其次要严把生产关和销售关,不得生产和销售违反国家规定的低速电动车。三是交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没有牌照、非法上路的低速电动车,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一些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条件的低速电动车厂家,则要加快转型升级,生产出符合《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微型电动车,并争取取得生产资质或者和有资质的车企合作,进行合法生产、合法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