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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9 00:00:00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10号令)要求,上海市将从2008年1月2日起,针对已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从业人员,开展为期一年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单位经营地或本人居住地不在市中心的持证人员到所在区、县统计局办理点申请换领;其余持证人员按所持证书编号的末位数,对应相应月份(如证书编号为050003,即在2008年3月;证书编号为050030,即在2008年10月),到市区两个办理点进行换证。具体换证办理点见附表。请持证人员携带所需材料进行换证。详情请登陆www.stats-sh.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