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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征排污费 治标难治本?
发布时间:2013-06-13 13:54:07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简称“环保税法送审稿”)向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尽管该送审稿规定车辆行驶中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征环保税,但财政部等多部委在立法说明文件中提出:“应实施对其征收排污费,并优先将占机动车保有量11%、但排放量占86%的重型汽车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据环保部最新版《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据测算,“十二五”期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辆以上,新增车用汽、柴油消耗量1亿至1.5亿吨,由此带来的大气环境压力十分巨大。

  在此背景下,征收排污费似乎变得合情合理,大势所趋。

  排污费不新鲜,三地试点遇尴尬

  其实,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并不新鲜,早在1998年,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就曾联合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过机动车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后因遭遇政策、法律法规尴尬,不得不在2003年停止试点。

  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环保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方面是因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地方上征收机动车排污费遭遇了法律法规“障碍”;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条件并不成熟,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夸大排污费作用,治标难治本

  解决城市空气污染的关键之一,是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归根结底就是减少机动车的使用量、出行量——用得少了,自然也就排得少了。然而,在当前公共交通尚未普及的大背景下,城市机动车的需求具有极高的刚性,借助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来减少机动车使用量,以此来改善空气质量问题,其实是本末倒置、治标不治本的。

  又如说明中提到的,“货运用车优先”,笔者以为,从城乡基建到居民生活,货运用车承载着民生的方方面面,市场需求相比其他种类机动车有过之而无不及,更具刚性。开征汽车排污费,无益于抑制其使用量、出行量,只会把所增加的成本嫁接到下游的建材、农产品等行业,势必导致物价上涨。

  与此同时,购车者身上的赋税已经很重,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如果再征收排污费,无异于给广大车主雪上加霜。

  解决机动车污染,需多方努力

  据媒体报道,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地试点的机动车排污收费,效果并不显著。以杭州为例,1998年试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后,当地机动车数量依然保持高速增长,市区交通并没有因此发生明显改善。

  追根溯源,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机动车方面,应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摒弃高耗低效类机动车,积极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同时,在关系尾气排放的燃油品质及发动机技术上下功夫,制订针对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技术革新,才是减少排放治标又治本的方法。

  与此同时,现如今,拥堵的交通让机动车在路上寸步难行,无形中加大了机动车排放量。眼下正是“城市包围农村”的时期,城市面积不断扩张,城市人口激增,加大收费力度无益于减少机动车使用量。笔者认为,单纯在消费者身上下功夫,倒不如将精力放在如何做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努力保障交通顺畅来的效果明显。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解决空气污染问题,从机动车技术的提升,再到城乡道路交通规划,我们都需要下真功夫,否则新规定再多,也只能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