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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5-07 10:29:52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1年第4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洪府发〔2013〕16号)精神要求,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以及辖区外转移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及单一气体燃料车,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标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新车(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及辖区外转入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签注日期为准)国三标准车辆,可继续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三、机动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按期停止在本市注册登记车辆的销售,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告知购车者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四、本通告所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四标准)。
    五、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可登陆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www.zhb.gov.cn)进行查询,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