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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新建住宅全部须建电动车充电设施
发布时间:2015-10-15 00:00:00

来源:安邦信息

据悉,20151010,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文件重点围绕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明确了有关改革思路和重点举措。今年1月以来,交通运输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赴十几个不同类型城市深入系统调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政策和管理经验,召开了 三十余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和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专车”平台 (互联网)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专车”驾驶员和乘客等各方意见和建议,凝聚改革共识,形成了《指导意见》,并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快速发展的新情况、 新问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跨界经营的特点,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制订了《管理办法》。《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城 市公共交通,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具体方式上,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 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 样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 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经营权是传统出租车汽车矛盾的焦点所在,部分城市出租汽车存在经营权期限不明、有偿使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 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 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便跟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